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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20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60号航天科技2号楼。法定代表人孙金平。原告李小璐与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协和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聂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协和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2015年2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重庆协和医院”(域名www..cqxh120.com)上,擅自将原告的肖像用于被告妇产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在该网站中明显位置标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医疗项目介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的照片置于大量文字内容中,容易使浏览网页的人对原告产生误解,会误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手术有关,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3000元,以上各项共计203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重庆协和医院虽未到庭答辩,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该答辩状载明:第一,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在被告的网站上,被告根据网上搜索美女图片,使用了一张美女图,给公众特别是广大女性朋友介绍怎样正确计算排卵期,实际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广告,没有任何文字介绍该图片是原告本人,也不会让公众误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某种治疗或者为被告代言;第二,被告使用涉案图片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也未对原告名誉构成损害,在原告诉讼后,我们立即删除了网站上该涉案图片,并未再使用该涉案图片;第三,被告愿意为自己的工作中的不慎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愿意承担6000元经济赔偿,并愿意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严格依法办事。综上,希望原告看在被告不是恶意侵权,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害,被告态度诚恳,愿意赔礼道歉并承担一定损失的情况下给被告一次机会,协商解决此纠纷,假如协商不成,希望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国内影视演员,重庆协和医院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重庆协和医院在其主办的网站的子页面上使用李小璐照片一张,为名为“怎么算排卵期最准确”的文章进行配图,该网页标有重庆协和医院的名称、在线咨询、门诊时间、医院地址等信息,且在上述李小璐照片的右下角亦标有重庆协和医院的名称和咨询热线。2015年5月29日,李小璐对上述证据进行保全,支付公证费700元。现重庆协和医院已删除其使用的上述李小璐的照片。庭审中,李小璐另提交公证书一份,公证内容系其提供本人肖像为某品牌担任形象代言人的合约书,拟证明其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拷屏图片及ICP信息查询单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重庆协和医院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内容的网站上,未经李小璐同意即在子页面的“怎么算排卵期最准确”一文中使用李小璐的照片,其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的侵犯,应向李小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虽然重庆协和医院的网站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主要内容,但其使用李小璐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中未提及李小璐的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让人误以为李小璐曾接受过相关治疗,并不足以致李小璐的社会评价受损,且李小璐亦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对李小璐主张重庆协和医院侵犯其名誉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重庆协和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李小璐的肖像权,其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重庆协和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对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址为www.cqxh120.com的网站首页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李小璐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公证费七百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五百五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协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零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聂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