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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段瑞清与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清,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15号原告:段瑞清。被告:张亮。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瑞清与被告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表示可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亮于2016年2月3日前还原告段瑞清1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偿还原告198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三、案件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张亮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