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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巴马瑶族自治县月亮坳采石场与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55号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月亮坳采石场,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六力屯。负责人黄秋凤。委托代理人陆瑜,巴马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新湖街1号大院。法定代表人叶桂超,董事长。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月亮坳采石场诉被告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至那社水晶宫公路工程NO.1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NO.1项目经理部)、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至那社水晶宫公路工程NO.2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NO.2项目经理部)、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蒙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丰贤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覃茂华、人民陪审员谭理节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宏婧担任记录。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对被告NO.1项目经理部、NO.2项目经理部、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蒙世斌的起诉。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月亮坳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由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月亮坳采石场负担(已交纳)。审判长王丰贤代理审判员覃茂华人民陪审员谭理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宏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