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钟某某、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钟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颜某,苏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苏州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钟某某、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3375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7671.67元(迟延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止)、案件受理费3516元、财产保全费13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4.72元(从2015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21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钟某某、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48854.3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赖志良执行员 徐震华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