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光均与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均,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1号原告王光均,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永定镇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聂正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均与被告云南永仁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8.5元,由原告王光均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