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333号原告: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沈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