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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沈伟傑,章敏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1256-3号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坚。被告:沈孝忠。被告: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孝忠。被告:沈伟傑。被告:章敏红。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沈伟傑、章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15)杭下立预字第475号预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俞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孝忠、杭州托尼机械有限公司、沈伟傑、章敏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62元,两项合计3196元,由原告浙江茗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 瑛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