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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老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592号原告:徐某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玉东、宋洋,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维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乔帅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