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东顺、汪卫东、程浩、江宜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农商行,东顺,汪卫东,程浩,江宜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农商行被执行人:东顺,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汪卫东,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程浩,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江宜和,女,汉族,现居住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顺、汪卫东、程浩、江宜和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