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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荣昌为与周寿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昌,周寿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王荣昌,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周寿得,男,52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王荣昌为与被告周寿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寿得的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荣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