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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玉翠与郑定海、戴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翠,郑定海,戴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翠。被执行人郑定海,(公民身份号码:×××1458)。被执行人戴云红,(公民身份号码:×××1442)。申请执行人刘玉翠与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邦春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偿还申请执行人刘玉翠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郑定海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四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4348)一处,该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3、被执行人郑定海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的长安牌机动车和牌号为浙C×××××的思威牌机动车各一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裁定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见实物,故无法扣押;4、被执行人郑定海在本院及其他法院另有多起审理或执行案件,本院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决定将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刘玉翠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认为被执行人郑定海所有的上述房产目前不适宜处置,请求暂缓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定海、戴云红目前下落不明,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3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