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XX遂与刘秋发、温建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遂,刘秋发,温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XX遂,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刘秋发,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温建华,男,汉族,吉安县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吉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秋发、温建华向申请执行人XX遂归还借款1880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720元,但被执行人刘秋发、温建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秋发有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100146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秋发所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B01001465;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仪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