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茆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茆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宗黄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井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茆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茆某甲。现被告未尽到父亲的职责,故起诉要求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000/月。被告茆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茆某甲,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茆某甲。同居关系虽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和生活现状等因素,非婚生女茆某甲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茆某甲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茆某从2015年8月起至茆某甲18周岁止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于每月25日前兑现当月的抚养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宗黄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付海洋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