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吕某某,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炳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