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美珠与应子强、林水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珠,应子强,林水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陈美珠,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邹仲敏,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子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林水姬,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珠与被告应子强、林水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珠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陈美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4元,由原告陈美珠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