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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献英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献英,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朱献英,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陈磊,男,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献英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献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朱献英负担。审判员  周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美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