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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孙贵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孙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06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孙贵,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身份证号码330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阳县鳌江镇城北村。1996年11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并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因吸毒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执行);2013年9月27日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监视居住,2014年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4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同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15年3月26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孙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孙贵及其辩护人陶学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孙贵在平阳县鳌江镇平水巷和吉祥路交叉口河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另案处理)毒品海洛因。后陈某将该毒品贩卖给胡爱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三包(经鉴定,共计重0.4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2015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胡孙贵在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欧南大桥旁,准备以人民币100元/克的价格将重16.8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王某(另案处理)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陈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相关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孙贵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孙贵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胡孙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又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孙贵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孙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六年十一个月二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及甲基苯丙胺16.88克,予以没收。三、追缴被告人胡孙贵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的予以抵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杨德豪人民陪审员  苏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