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祁靖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