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朱胜平与吴龙海、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390-1号原告:朱胜平,经商。委托代理人:赵宇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龙海,经商。被告:丁源,经商。本院在审理朱胜平与吴龙海、丁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胜平于2015年8月3日以被告丁源已向原告朱胜平清偿人民币68万元,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朱胜平负担。审 判 员 穆文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钱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