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8号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巷*号麒龙佳苑*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克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市东路**号顺兴公寓*层***号。法定代表人:陈佳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商业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研究、项目定位、可研报告等工作的顾问咨询。项目结束后,原告提交项目成果《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研究及定位分析报告》,被告支付服务费14.5万元。付款方式:分两阶段支付,合同签订后支付人民币7.5万元,项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2012年7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第一阶段费用,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向被告提交了分析报告书。被告接收原告的报告后在2012年9月支付了原告人民币25000元,但是至今未支付剩余的120000元。原告曾以电话、短信、邮件方式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服务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咨询服务费人民币12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出庭辨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原告作为乙方(受托方)与作为甲方(委托方)的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商业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就甲方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委托乙方提供市场研究、项目定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的顾问咨询,并完成调研报告书。第二条:2.1、本合同的工作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内容为依据。第八条: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费及支付方式8.1、人民币145000元。8.2、第一阶段费用:人民币75000元。8.3、甲方对报告初稿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乙方修改形成报告正稿并通过甲方认可签收后三日内,甲方即支付乙方项目其余费用人民币70000元。第十条:10.1、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顾问咨询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7月27日通过QQ邮件向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研究及定位分析报告》附件1个,2012年8月8日通过QQ邮件向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项目问卷资料》附件1个,2012年8月21日通过QQ邮件向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研究及定位分析》附件1个,2012年9月10日通过QQ邮件向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安顺地产项目统计结果》附件1个。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支付原告咨询费用人民币25000元后,余款未支付。原告经追索多次无果,遂提出如前所请。另查明: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于2012年4月23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告工商信息机打信息、《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商业项目合同书》、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研究及定位分析报告、问卷资料、安顺地产项目统计结果、贵阳方正费用转移到新账户的QQ邮件打印单(5张)以及分析报告电子文件一份、短信记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安顺旅游综合服务中心商业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其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仍未能完全履行义务,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由被告付清余款1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双方约定违约金以延迟部分顾问咨询费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支付,约定过高,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无效。在被告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法院不应主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主张。再则从该案来看也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的请求,原告自认2012年9月收到25000元,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共逾期953天,按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计算,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不超过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方正市场研究咨询有限公司顾问咨询费人民币1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贵州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龙 永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星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