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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56号自诉人曹某某,男。被告人吴某某,男。被告人杨某某,男。自诉人曹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立案。2015年8月3日,自诉人曹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控诉。经本院审查,自诉人曹某某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诉讼。审 判 长  刘激光审 判 员  杨 忠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