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盗窃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刑初字第56号自诉人曹某某,男。被告人吴某某,男。被告人杨某某,男。自诉人曹某某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2月11日予以立案。2015年8月3日,自诉人曹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控诉。经本院审查,自诉人曹某某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诉讼。审 判 长 刘激光审 判 员 杨 忠人民陪审员 毛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邹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