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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冬梅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73号。法定代表人邱伟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平,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德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冬梅,女,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里蔬菜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韩彦斌,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冬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平、段德胜,被上诉人王冬梅的委托代理人韩彦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认定:王冬梅将自有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人和街45号的一楼门市房屋租给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租期10年,自201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止。后因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拆除该房主体结构,王冬梅起诉,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解除王冬梅与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二、恢复原状;三、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迁出争议房屋,并将房屋交给王冬梅。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报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冬梅再次起诉,要求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王冬梅在原审案件审理期间即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16日所产生的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248516.79元。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举证期间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以王冬梅无理干扰,利用堵门、锁门、焊门断电、强行切断供暖阻碍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房屋正常使用为由,造成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457749.12元,要求与本诉合并审理。原审判决认为:一、王冬梅的本诉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应依据合同法调整。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是基于王冬梅对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依据侵权法调整。王冬梅与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是不相同的法律关系。二、王冬梅是基于合同违约的事实主张本诉,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侵权的事实主张反诉,本诉与反诉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三、王冬梅本诉产生的原因是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行为,而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反诉产生的原因是王冬梅侵权行为,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二者所依据的法律及判决的结果各自不同。故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不应与本诉合并审理,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应依法另行诉讼,故裁定:对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宣判后,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进行实体审理。理由:王冬梅对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所采取的堵门、锁门、焊门断电、强行切断供暖阻碍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租赁房屋正常使用的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出是?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所提起的反诉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与王冬梅提起的本诉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基于相同的法律着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应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王冬梅辩称: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反诉制度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提出的主张是否构成反诉。本院认为,一、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提起的由王冬梅赔偿经济损失457749.12元的诉讼请求是基于王冬梅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违约之诉,王冬梅在原审所提起的给付租金、水电费及违约金248516.79元的本诉亦是基于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之诉,本诉与反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符合民事诉讼反诉的构成要件,属于反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二、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反诉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审 判 长  郑家龙审 判 员  孔祥群代理审判员  唐新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范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