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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东海申请执行王金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海,王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东营村。被执行人王金友,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景和园家属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金友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有工资、奖金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金友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支行的工资、奖金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