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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孙鑫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孙鑫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18号。负责人庞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魏金燕、闫菲,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孙鑫淼(曾用名孙鲁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鑫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006.2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9006.2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