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尹炜春与刘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燕,尹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炜春。上诉人刘燕因与被上诉人尹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119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向刘燕送达起诉材料的地址以及刘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地址均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可以证明刘燕长期居住在该地址,本案应由刘燕的经常居住地所在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刘燕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其提供的《合建房屋合同》及诉讼材料送达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故原审法院以其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妥。刘燕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