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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巨力路。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钢,该公司员工。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江海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曲颂,该公司经理。被告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工业三区江海路189号。法定代表人曲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追加舟山惠生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准许并通知各方当事人。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惠生(南通)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后双方和解,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蔡文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