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陆尔救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尔救,慈溪市人民政府,孙和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慈行初字第58号原告陆尔救。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655号。法定代表人施惠芳。委托代理人郎慈甬。第三人孙和苗。委托代理人孙天涯(系孙和苗儿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陆尔救不服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向孙和苗颁发慈国用(2000)字第220075号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7月3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孙和苗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尔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尔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尔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尔救负担。审 判 长 穆 勤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代理审判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戚海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