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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刘爱荣与田跃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荣,田跃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原告刘爱荣,男,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田跃年,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荣与被告田跃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所填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攸县城关镇大巷路11号”向原告送达传票未果,后向原告的户籍地址邮寄了限期到庭的通知,该邮件未妥投,原因是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原告提供的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上原告。依照相关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本案应视为已向原告送达了本案开庭传票。原告刘爱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爱荣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