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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逄金刚与被执行人刘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逄金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子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逄金刚与被执行人刘子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