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