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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林某某,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省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温泳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