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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牟执字第5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烟台集大运业安装公司与烟台市啤酒设备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集大运业安装公司,烟台市啤酒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牟执字第577-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集大运业安装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幸福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京村,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啤酒设备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北首。本院在执行烟台集大运业安装公司与烟台市啤酒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户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隋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