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建军、赵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建军,赵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赵合军,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河北正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军、赵合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