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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沈忠星与张庆福房屋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849-1号申请执行人沈忠星。被执行人张庆福。申请执行人沈忠星与被执行人张庆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76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5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庆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2015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福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5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福的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庆福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2015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张庆福名下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0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