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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执行裁定书725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2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同和大厦801号。法定代表人:常明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415号。法定代表人:宋继贞,该校校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执行和解协议,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二层、第三层、第十层、第十一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以2000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二层、第三层、第十层、第十一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以2000万元抵顶给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二、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二层、第三层、第十层、第十一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广饶县同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进代理审判员 陈 绍 信代理审判员 任 金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世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