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商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滕商初字第1077号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光奎,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山,董事长。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达成和解,2015年8月3日,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90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滕州鲁南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