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马昆仑与付天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昆仑,付天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974号原告马昆仑,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付天君,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昆仑与被告付天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马昆仑所提供的被告付天君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昆仑对被告付天君的起诉。原告马昆仑预交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