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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董科伟与徐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2015)长县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裁定书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董科伟。委托代理人钟果,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科伟与被告徐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科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科伟撤回对被告徐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董科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