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9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负责人韦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伯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娇柔卫生制品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