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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徐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徐民初字第7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上高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流发,男,江西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流发、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在认识时间很短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时有争吵,且被告喜欢赌博,对家庭和小孩很少关心,我俩感情已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陈某某辩称:为了小孩有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坚持要离,那么小孩应由被告抚养,且被告须分得房屋分割款50000元,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经原告伯母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2月1日在上高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9月5日生一男孩取名陈某杰,平时多由原告父母在照顾,现就读于田心中心小学一年级。由于被告之前喜欢赌博,也很少拿钱回家,对家庭和小孩都照顾较少,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份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关系更加紧张,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且为了小孩有个完整健康的家庭环境,所以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但双方结婚已10年之久,婚后也生育有一男孩,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了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后只是因为被告喜欢赌博且很少拿钱回家照顾家庭和小孩,才导致夫妻双方时有争吵且互有怨言,现被告已经认识到了自身错误,也在努力工作,希望更好的改善家庭,且经庭审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都希望小孩有一个更好的环境,因此本院认为双方只要���互多些理解和包容,多考虑小孩,那么原、被告双方是仍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晏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