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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