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亚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