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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45号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九鼎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董益宇。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黄钰锋。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胡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成都有限公司、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曾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