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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彭某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震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繁江加油站,彭宗礼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唐震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代理人刘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繁江加油站,经营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水利村四社。代表人丁永和。委托代理人高攀恒,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彭宗礼,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鲁小莉,成都市新都区新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震林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繁江加油站、被告彭宗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繁江加油站、被告彭宗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震林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成都销售分公司繁江加油站、被告彭宗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原告唐震林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