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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林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小学,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被柳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2日中午,被告人林某在柳江县里雍镇红花村红花屯四队“狮子山”南面下方自己的畲地里烧杂草和蚂蚁。由于有风,火烧往旁边的林地,引发山林火灾。经柳江县宏森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现场进行勾图、测算:此次森林火灾造成的过火林木面积3.02公顷。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蔡某甲、黄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蔡某戊、赖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树洪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草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柳江县里雍镇立冲村委土地山屯一带森林火灾林木受灾调查报告及鉴定结论送达回执、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和户籍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在没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前提下,擅自在野外用火,由于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3.02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是过失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唐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朱云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