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关于张美佳诉张迪、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佳,张迪,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58号原告张美佳,女,汉族,住龙沙区正阳街道。委托代理人苏蕊、马常春,系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迪,女,汉族,住龙沙区。被告林春,男,汉族,住龙沙区。原告张美佳诉被告张迪、被告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佳称:2014年11月10日,被告林春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林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10日止,月息2分,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张美佳不能提供被告张迪、被告林春的联系地址,法院也无法查到被告张迪、被告林春的居住地,因被告张迪、被告林春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张美佳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美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退回给原告张美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洪艳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路泽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