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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刑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香丽犯故意伤害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许刑监字第10号张香丽: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公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一二审认定你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李德安的陈述,证人宋某某、李某甲、白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李德安损伤程度的法医鉴定意见,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而且有你自己的供述在卷证实,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你的量刑问题,一二审根据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你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