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昭廷与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廷,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768号原告刘昭廷,男,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郭阳,经理。原告刘昭廷与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所列举被告的信息、住址不正确,经本院查询仍无法确定被告的详细信息及详细地址,邮寄送达也已退回,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昭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青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潇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