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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侯尚仁与杨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尚仁,杨海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侯尚仁,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杨海兵,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尚仁与被告杨海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尚仁自愿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尚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尚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侯尚仁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