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岚与陈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岚,陈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张岚。被告陈樱。原告张岚诉被告陈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岚诉称被告陈樱于2006年1月10日向其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请求判令被告陈樱还款付息。本院认为,原告张岚递交的欠条上显示的出借人为“张兰”,借款人为“英子”,与其起诉状上显示的原、被告姓名均不一致。现被告陈樱下落不明,无法核实其与欠条上的借款人“英子”及原告张岚与欠条上的出借人“张兰”是否均为同一人。故本院无法确定原告张岚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岚的起诉。预交诉讼费133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