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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潘荣仙、方林仙与方林仙、郑金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仙,方林仙,郑金宝,方林高,方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杜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潘荣仙。被告:方林仙。被告:郑金宝。被告:方林高。被告:方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仙诉被告方林仙、郑金宝、方林高、方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荣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仙撤回起诉。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潘荣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程林珍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