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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敏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陈敏聪,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关慧然,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吕成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聪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聪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来源: